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规定:娱乐场所应当依照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
东莞保安公司聘用保安员,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。
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,配备专业保安人员;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,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,就会被依法查处。
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五条规定: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其保安员证;违反治安管理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
(一)限制他人人身自由、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、殴打他人的;
(二)扣押、没收他人证件、财物的;
(三)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;
(四)参与追索债务、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;
(五)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、报警记录的;
(六)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;
(七)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。
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三条中规定,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
(一)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
(二)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;
(三)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 伤害多人的。
如果保安员对别人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,根据《刑法》第 二百三十四条中规定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 或者管制。犯前款罪,致人重伤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 造成严重残疾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本法另有规 定的,依照规定。
现实中,很多保安员并不愿意执行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,但迫于生存的无奈,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,只好 冒着违法的风险勉强执行。为了制 止这种行为,保护保安员的合法权益,《劳动合同法》在第三十二条中规定: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、强令冒险作业的,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。劳动者对危害生命 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,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、检举和控告。
同时,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一条中也规定: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。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 员的劳动合同,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,或者停缴、少缴依法应当为 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。
可见,执行命令打人的保安员也许可以保住工作,但是一旦将对方打成重伤,则要承担刑事责任,显然这种行为得不偿失。